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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合同的内容是什么?

发表于 2007-6-21 0:00:00商业地产金币悬赏5CBD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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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认购书等形式的书面协议,确认自已承担在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义务。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、允诺书、认购书、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、原则协议、谅解备忘录、协议要点、谈判纪要等。预约合同当事人履约的后果是签订本约,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就是克服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的过程。 一般认为,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:第一,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。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,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。第二,预约是通过协商谈判预先规划未来的事项。第三,预解说词具备书面形式。第四,有效的预约,为有约束力的、独立成立的合同。 对预约合同的内容应有哪些要求呢?一般认为,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,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;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,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。预约存在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,总的来说其详备程度不如本约,但仍应满足基本的确定性要求。换言之,预约应具备合乎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。《法国民法典》规定:双方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,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。若此种买卖预约之标的物为已将分块出售的地产时,则对该预约的承诺及本约,以支付部分价金并占有该动产而成立。订立本约的日期,即使是事后补订的,也应是交付第一部分价金之日。由此可见,法国民法对不动产买卖预约则要求更高的准确性,不仅标的物、价金、其他事项需要应予约定,而且要求占有该不动产并支付部分价金,旨在保护不动产安全。许多国家法律对预约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,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。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交易原则是预约合同的理论基础。现行法的依据体现在: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: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《合同法》第43条规定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前契约阶段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,即缔约阶段当事人存在着主观恶意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第60条规定: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应遵守的合同义务。第92条规定: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义务。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,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上述3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先契约义务、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,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内容。《合同法》第42条还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。预约合同责任存在本约订立过程中,包括信赖利益、期待利益、不当得利返还。承担预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、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。一般讲,对预约不能强制实际履行。也有人认为违法预约的法律责任包括:法院强行补充预约中的未决条款,明确不确定条款的内容,促使其完成预约向本约的过渡,以尽实现交易义务。
发表于 2007-6-21 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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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认购书等形式的书面协议,确认自已承担在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义务。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、允诺书、认购书、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、原则协议、谅解备忘录、协议要点、谈判纪要等。预约合同当事人履约的后果是签订本约,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就是克服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的过程。 一般认为,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:第一,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。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,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。第二,预约是通过协商谈判预先规划未来的事项。第三,预解说词具备书面形式。第四,有效的预约,为有约束力的、独立成立的合同。 对预约合同的内容应有哪些要求呢?一般认为,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,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;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,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。预约存在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,总的来说其详备程度不如本约,但仍应满足基本的确定性要求。换言之,预约应具备合乎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。《法国民法典》规定:双方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,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。若此种买卖预约之标的物为已将分块出售的地产时,则对该预约的承诺及本约,以支付部分价金并占有该动产而成立。订立本约的日期,即使是事后补订的,也应是交付第一部分价金之日。由此可见,法国民法对不动产买卖预约则要求更高的准确性,不仅标的物、价金、其他事项需要应予约定,而且要求占有该不动产并支付部分价金,旨在保护不动产安全。许多国家法律对预约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,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。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交易原则是预约合同的理论基础。现行法的依据体现在: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: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《合同法》第43条规定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��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前契约阶段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,即缔约阶段当事人存在着主观恶意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第60条规定: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应遵守的合同义务。第92条规定: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义务。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,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上述3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先契约义务、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,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内容。《合同法》第42条还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。预约合同责任存在本约订立过程中,包括信赖利益、期待利益、不当得利返还。承担预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、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。一般讲,对预约不能强制实际履行。也有人认为违法预约的法律责任包括:法院强行补充预约中的未决条款,明确不确定条款的内容,促使其完成预约向本约的过渡,以尽实现交易义务。
选择该回答为最佳解决方案发表于 2007-6-21 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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